校外實習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正修科技大學 金融管理系 校外實習實施要點104年5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 為鼓勵本系學生瞭解業界動態與實務運作,落實技職教育目標,提昇學生職前競爭能力,特訂此要點作為學生校外實習及評核之依據。
二、課程名稱與實施對象 1.實習課程名稱為「暑期校外實習」:3學分必修課程,實習時數至少320小時,實施對象為本系日間部大學三年級升四年級學生。 2.實習課程名稱為「學期校外實習(一)」:9學分選修課程,實習期間至少4.5個月,實施對象為本系大學四年級學生。 3.以校外實習方式進行,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之保障,實習期間應辦理學生意外險。
三、企業實習實施方式: 企業實習工作應以正當行業且有助於金融專業技能養成之工作為主,並利用規定期間赴簽訂實習計畫合約廠商實地實習。依本校研發處指示,教育部規定實習期滿方可承認實習單位考核成績,並於實習期滿前撰寫一份企業實務實習報告,以作為課程成績評核之依據。
四、校外實習申請 擬參加校外實習之同學,填寫實習簡歷表(如附件一)及校外實習申請表(如附件二)。媒合完成後,須於實習前提出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三),送交金融管理系辦公室,且經本系『實習及設施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
五、實習單位 依教育部規定實習單位不得由學生自行尋覓,故統由本系安排並經媒合面試予以確認實習機會。(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實習單位須接受本系專任教師前往評估合格並同意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方能成為本系實習機構。若有校外機構欲成為本系實習廠商,必須先提案至『實習及設施委員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做事前評估,以符合規定。)
六、校外實習之指導老師任務如下: 1.負責校外實習期間之輔導、溝通、聯繫與考核等工作。 2.有關實習辦法之簽訂及協調事項。
七、實習規範 實習期間,學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1.確實於實習單位實地學習、工作,若有不實或欺瞞行為者,則校外實習課程之成績將以零分計算。 2.工作時自身安全之必要防護,實習學生必須先參加實習單位提供之必要工安訓練,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安全規定。 3.學生於往返實習單位途中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4.禁止有違反校譽之行為,違者依校規處理。 5.學生於實習期間,需填寫實習工作計畫表(如附件四)及工作週誌表並經實習單位輔導員蓋章(如附件五)且每月需填寫聯繫表(如附件六)交給指導老師,作為評核成績之依據。 6.實習單位得視學生實習狀況評核實習成績,及開立加蓋公司章之校外實習時數證明(如附件七)。 7.學生須於訪視老師前往時,協助老師了解工作環境,並配合老師之訪談,以完成老師訪視考察意見調查(如附件八)。 8.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指導,但如有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況,應儘速於一週內與系上聯繫協調之。如仍未能改善,得報經系上准許後,提出辭呈及實習轉換申請表,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違反本規定者,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並依校規予以懲處。
八、實習文件繳交與上傳 1.實習完成後,修課同學應於實習結束後一週繳交校外實習報告(如附件十)至少2000字,並需附上與實習單位相關的合照相片。 2.上傳實習前文件(家長同意書、實習申請表、面試簡歷表),實習中文件(實習聯繫表、實習週誌),實習後文件(實習時數證明、實習報告)至實習平台 。
九、校外實習考核與成績計算 學生校外實習考核(如附件九)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工作能力、學習狀況、工作態度、心得報告…及上傳實習相關檔案至學校實習平台。校外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主管與本系實習指導老師共同評定,及格成績為60分。
十、本實施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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